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8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艾菲纳化工有限公司 123.4%
(Iofina Chemical,Inc.)
2.其他美国公司 123.4%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1.1%